实务中,返程投资、红筹上市等的组织结构设计并非完全如上述那样,而是非常灵活多样,同时也造成监管上的困难。随着政府对资本项目管制认识的深化,原《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75号文”)在实践中的种种不足日益明显,今天港通咨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海外公司返程投资方面的介绍,具体如下:
企业返程投资事项概述:
为适应国民经济新形势、新需求的发展,2014年7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37号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简称《59号文件》)中涉及回程投资外汇管理的《操作规程》也被《操作指南》所取代。
与75号文件相比,37号文件清楚地反映了外管局对返程投资的最新监管理念,即跨境流出按对外直接投资(ODI)管理、跨境流入直接投资于国内(FDI)在此基础上,重新定义国内居民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扩大监管范围。特殊目的公司37号文件(SPV)”、“返程投资”、“境内居民”的定义方面均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1)与75号文件相比,特殊目的公司不再局限于海外融资,而是扩大为投融资,增加投资;不再局限于国内企业资产或权益,而是扩大和增加海外资产或权益。
(2)相比于75号文,简化并明确直接投资的方式为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3)国内居民被定义为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而境内居民个人则包括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武装警察身份证的中国公民,以及因经济利益习惯性居住在中国的境外个人。
37号文件在扩大监管范围的同时,大大放宽了对国内居民返程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和资本交易的限制,为跨境投资程序的便利性提供了重要的外汇管理法规支持。如允许国内居民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资金,取消外汇收入限期(180天内),放宽变更登记时间要求。
总的来说,我们认为37号文是对75号文的颠覆,是对国内居民的回程投资VIE结构影响很大,返程投资登记更方便,灰色操作空间更少,违规成本更高。VIE结构是否纳入返程投资的概念,补充登记程序下需要提交的文件要求和处罚金额仍有待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