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们接到客户询问如何办理37号文件登记,其中,既有海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也有海外上市公司VIE自然人股东在结构上进行外汇登记,以及海外信托受益人是否需要进行外汇登记等,市场热度仍然很高,今天港通咨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返程投资操作方面的事项,具体如下:
但在实践中,很多申请37号文件登记的人都没有成功,尤其是VIE自然人股东在结构上的外汇登记尤其困难。为什么会这样?让我们从37号文本本身开始。
宽严相济:从75号到37号
37号文件全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特殊目的公司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简称37号文件),由中国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7月14日发布。
此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和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于2005年11月1日实施。
37号文件实施后,原75号文件被废除,返程投资外汇登记正式进入37号文件时代!37号文件在监管范围、特殊目的公司范围、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融资、返程投资、股权激励计划登记、登记程序、处罚依据和措施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体现在:
谁需要办理37号文件登记?
同样在最近,一些客户说他们想建立一个BVI,投资一家计划在美国上市的开曼公司。未来开曼公司在美国上市套现后,其股权转让收入将返还中国。客户想知道:需要注册37号文件吗?什么时候,怎么注册37号文件?
要回答客户的问题,需要搞清楚37号文件规定的对象(即国内个人居民)包括谁。
本通知所称国内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境内居民个人是指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军事身份证、武装警察身份证的中国公民,以及因经济利益习惯性居住在中国的境外个人。 37号文件登记何时办理?
对于客户的问题,我们的回答是:
根据37号文件的规定,在搭建红筹架构时,客户需要设立海外控股公司WFOE此前,向外管局申请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如果不办理登记,客户从海外上市主体开曼公司获得的利润和权益实现收入将难以转回中国使用。更严重的是,不注册37号文件也会导致WFOE与海外母公司的资本交易(利润、出资等)是非法的,可能会对公司的海外上市造成障碍。
需要注意的是,国内个人居民在国内公司的持股比例与其在境外作为融资主体的特殊目的公司(最常见的是开曼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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