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没有任何营业税及其他附加税,其目前主要有3种税:利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香港税务条例》规定,利得税纳税人是指在香港经营业务或服务而获利的公司或个人。下面是香港利得税的详细讲解!
征税范围:
香港公司经营任何业务或服务而从香港产生的利润(不包括出售资本资产的损益)应纳税。相反,即使从海外来源获得的利润被汇回香港,也无需在香港征税。该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以及利润是否来自香港,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业务的事实。如果某人出售房屋或财产作为营利计划的一部分,则该人将被视为从事“业务”,并将对所赚取的任何利润征税。
利得税率:
1、有限责任公司的利得税率为16.5%。
2、独资或合伙制的利得税率为15%。
评估基准期:
纳税年度通常在每年3月31日或12月31日结束,每个会计期间为12个月。但是,新成立的公司的首个会计期不得超过18个月。
豁免:
1、从已缴纳利得税的公司获得的股息或投资收入不包括在应纳税利润中。
2、存放在认可机构的存款所赚取的利息免征利得税。
扣除额:
纳税人可以为赚取利润而扣除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费用。这些包括:
1.赚取利润所产生的借款利息支出。
2.呆账和呆账。
3.研究开发费用。
4.董事酬金。
在计算应课税利润时,以下各项不可扣除:
1.没有为产生该利润而支付的任何款项。
2.资本的损失或提取,改良成本和任何资本支出。
3.根据保险计划或弥偿合同可弥补的损失。
4.为占用或使用场所(为牟利)所支付的租金和相关费用。
5.缴纳的各种税款。
6.因违反法规而应缴纳的交通罚款。
暂缴利得税:
在课税年度末之前,税务局(IRD)根据上一年度课税的税款向一家企业收取临时利润税。在下一年,当相关年度的税款被评估后,所支付的临时税款将用于支付当年应缴纳的利得税。
税收优惠:
1.购买机器和文书设备等资产的初始折旧为资本支出的60%
2.购买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产生的费用可全额抵扣
3.商业和工业用于商业建筑翻新的资本支出可以在五个纳税年度内等额分期扣除
4.如果香港企业在中国设立“合同加工厂”,则只有50%的利润被评估为来自香港,并应缴纳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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