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接受商标局驳回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今天港通咨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商标驳回复审方面的事项,具体如下:
有关商标驳回事项介绍:
1.驳回商标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2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3.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的理由。否则,审查申请将被视为无效。
4.申请驳回商标复审时,必须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信封复印件、《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委托书和主体资格证书。
5.支付商标评审费。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符合上述要求的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正。经过分析研究,商标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大部分意见作出最终决定。大多数成员认为,如果审查申请理由成立,最终决定否认商标局的拒绝意见,允许初步审批,并发布《初步审批商标公告》;如果审查申请理由无法确定,最终决定维护商标局的拒绝意见,拒绝申请商标。申请人和商标局必须执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最终决定。
商标驳回复审时应注意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下:
1、商标复审申请邮寄收发文件的,计算15天复审期限,将当地邮局收发信件的邮戳日期视为当事人收发信件的日期;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5天,视为当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评审申请的日期追溯至当事人发出的日期。
当事人或者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商标商标局邮寄的信封,以计算当事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的日期。
2.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审查申请从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书标明的日期起计算。不能提供国际局发布日期的,从商标局发给国际局的驳回商标通知书标明的日期起计算。
3.由于延期申请的期限审查只能在收到复审申请书时进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正式复审书时不进行期限审查。超过法定期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
1.委托书 ;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标驳回通知书/异议裁定书(带商标局信封)、证据材料
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常见的审查结果。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如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驳回、商标不明显的驳回、与在先商标权(指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冲突的驳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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