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今天港通咨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外观设计专利方面的事项,具体如下:
有关外观专利事项介绍: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下列设计专利权不授予:
固定建筑物、桥梁等,取决于具体的地理条件,不能重复。例如,包括特定景观在内的景观别墅。其形状、图案、颜色因其含有气体、液体、粉末等无固定形状的物质而不固定。本地设计的产品不能分割或单独销售,也不能单独使用,如袜跟、帽檐、杯柄等。对于由多个不同形状或图案的部件组成的产品,如果部件本身不能单独销售或使用,则该部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例如,一组由不同形状的插件块组成的拼图玩具,只有当所有插件块作为外观设计申请时,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不能作用于视觉或者肉眼难以确定,需要借助特定的工具才能分辨其形状、图案、色彩的物品。例如,其图案只能在紫外线照射下显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不是产品本身的常规形态,比如手帕扎成动物形态的外观设计。以自然物原有形状、图案、色彩为主体的设计,通常指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然物本身;一种是自然物模拟设计。纯属艺术、书法、摄影作品。外观设计仅由产品所属领域常见的几何形状和图案组成。文字和数字的发音和意义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游戏界面的初步审查与人机交互无关戏界面和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84(1-74)产品显示装置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显示的图案,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图片、网站网页图文排版等。
其他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前取得的合法权利发生冲突,如作权、商标权等;知名设计;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的特征组合无明显差异。
如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外观专利方面的信息,请联系港通咨询,专业一对一商务经理会立即给你做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