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外商税收、区域优惠、投资优惠等,今天港通咨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方面的事项,有关外商投资税收优惠方面等介绍,具体如下:
一、外商投资税收优惠
1、 开发区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超过10年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优惠,即自盈利年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新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超过15年,或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超过500万美元,自利润年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六至第十年,开发区财政补贴相当于企业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50%。开发区财政在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投资回收时间确定)之前,补贴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的30%以上。
2、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当年缴纳的营业税在5万元以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两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的50%,第三年由开发区财政补贴。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
3、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由开发区财政补贴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50%(6.25%),由区财政补贴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开发区实际留成部分(12.5%)的30%(3.75%)。直至企业收回投资(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
4、 在开发区注册、生产经营、纳税,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内企业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5.在区内注册纳税的区外企业与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外商投资土地优惠
1、 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 开发区管委会在统一价格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和税收预期,研究实施弹性地价。
2、 生产型工业企业投资1000多万元, 短期土地使用权可以向开发区申请其标准为:租赁年限小于5年(不含5年)的,租赁费为600元/亩·年;租赁年限超过5年的,租赁费为1000元/亩·年。一次性签订合同,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5年,租赁费用一次性支付。
3、 外商投资建设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充分利用该设施的优势,依法经营一定范围内的服务设施。在同等条件下,交通基础设施沿线土地使用权优先开发经营,出让地价优惠。
4、 外商以合作形式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可以补偿相同金额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可以按现行地价降低15%。
5、 外商一次性投资4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用地,按政府指导价在市级留成50%,一次性支付5%。
6、 国内企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 享受与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
三、外商投资税收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外,由国务院规定,实际经营期十年以上,从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经济不发达、偏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未来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区域优惠
1.沿海经济开放区
对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城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税24%。其中,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或外商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企业所得税可减税15%,免征地方所得税。
2、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减税15%。其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超过十年的,可以从盈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减半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①对外商投资设立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缴纳的,可以减免10%的税率。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②对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企业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进技术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4.再投资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直接从企业获得的利润中再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创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直接再投资设立、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退还再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再投资不足五年的,应当缴纳退税。
五、外商投资优惠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下列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a、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贷款;
b、外国银行按优惠利率向中国国家银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夜拆除利率向中国国家银行和国务院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贷款的利息;
c、中国公司、企事业单位购买技术设备、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用,中方按不高于卖方信用利率的延期付款转让给卖方和利息;
d、1995年底前,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中国公司和企业签订信用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预付款和延期付款获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所得税可以降低10%的税率。其中,如果中国用产品返还利息或提供优惠的资金条件,利率低的,经申请批准后可以免征所得税。
3.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开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开发重要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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