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外商投资三法》的有关行政审批规定,对不涉及实施准入特别控制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进行了修改;国家由审批制向备案管理制转变,自此,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进入了审批和备案管理双重监管体制。下面是一些关于外商投资备案的相关知识! 一、备案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自贸试验区内,适用《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负面清单)》的规定;自贸试验区以外,适用《外商投资产业进入负面清单指导目录》的规定,即除上述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适用备案制:提到负面清单。
二、备案事项: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下列事项的变化:
1.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的变化。
2.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的变化。
3.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交易基本信息的变化,“并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条例》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通知》(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4.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变动,只有在外国投资者累计持股超过5%的情况下,方可备案控制或相对控制状态的变化)
5. 合并、分立和终止。
6.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7.中外合作企业提前收回投资
8.委托中外合作企业经营。
三、设立备案:
1、建立备案:
与商务主管部门在工商登记前须先审批并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审批制度不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了两种备案时间选择,一种是取得预审后的备案时间。企业名称核准及营业执照核发前;另一个是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
2、变更备案:
变更涉及最高权力机构决议的,以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议的时间为变更时间;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生效条件有其他要求的,以符合相应条件的时间为变更时间。
3.境外战略投资者对非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备案时间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证券登记前后30日。
五、备案提交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预先核准材料。
2.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承诺声明》,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承诺声明》 》 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可在外商投资综合信息系统下载)。
3.所有投资者(或所有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办的证明 签署相关文件,包括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如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则无需提供)。
5.投资人主要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若变更不涉及投资人基本信息变更,则无需提供)
6.法定代表人为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不需要)
7.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受益所有人股权结构图(变更事项不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受益所有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8.外国投资者按规定以境外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应当出具取得该境外公司股权的境内企业境外投资企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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