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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冲突问题

作者:港通咨询网
更新:2024-11-19 09:32:03
浏览数:975次

外观设计和商标属于专利法和商标法调整和保护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外观设计和商标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两个对象,在形式上有许多共同或相似之处,由于授予部门、程序和条件的差异,两者之间的冲突并不少见,今天港通咨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外观设计专利方面的事项,有关外观设计介绍,具体如下:20210326000546_60746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虽然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在构成元素上有很多重叠。

一、两种知识产权有以下本质区别:

1、外观设计专利不同于商标的权利内容和功能。外观设计依赖于产品,是一种产品装饰,其功能更多的是给商品美感,是否有差异并不重要,商标的核心功能是区分商品。

2.获得权利的法律程序不同。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授予只需经过初步审查,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形式要求,即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注册商标必须经过实质性审查,才能在异议期内获得商标专用权,审查程序比外观设计专利更严格。

3.两者的保护期不同。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自申请之日起10年,到期后不得续展。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10年,注册人可以申请续展,每次续展10年。

冲突的主要原因是:

1.单行立法模式:外观设计专利受专利法调整保护,商标受商标法调整保护。

2.两者的表现形式重叠:作为商标的文字、字母、图形等元素,也可以用于外观设计,反之亦然。

3.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授予属于不同的部门,这两序不同。

《专利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家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负责国家商标注册和管理。商标申请后,应当经过正式审查、实质性审查和注册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如果在这三个月内没有异议或异议,则授予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只要初步审查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就授予专利权。也就是说,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只是形式审查,而不是实质性审查。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三、外观设计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与他人先申请、先注册或先使用的商标权相冲突。

2.后注册商标权与他人先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冲突。

在实践中,由于商标注册的审查程序相对严格,商标专用权必须通过实质性审查,并在异议期后获得。因此,很少有注册商标与他人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发生冲突。因此,本文的重点是外观设计专利与他人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第四,如何判断这两种权利构成冲突?学术界提出了以下观点:

1、未来侵权:即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与商标冲突,取决于未来外观设计是否会侵犯商标专用权。

2、剥离比较:剥离与先前商标相似的图形或标志,根据商标法与先前商标进行比较判断。

港通小编认为,这两种理论都非常有争议。未来侵权理论的逻辑是,同一载体上同时有两项以上合法有效的权利。无论是否实施,只要未来获得的权利构成侵犯在先权利,就构成权利冲突,以后获得的权利应当撤销。这种唯结果理论的观点违背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侵权的构成要素。

如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外观设计专利方面的信息,请联系港通咨询,专业一对一商务经理会立即给你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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