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两个或多个税收管辖区对纳税人的相同收入或利润具有税收管辖权并同时对它们征税时,就会产生双重征税。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的征税原则,即香港居民仅对源自香港的收入/利润征税,而源自香港以外来源的收入/利润通常不在香港征税。因此,一般而言,香港居民无需缴纳双重征税。虽然许多国家/地区可能会在全球范围内向其居民征税,但如果他们在香港经营业务并已在香港为其在香港赚取的收入/利润缴税,则它们也可能向其居民提供单方面的税收抵免。就香港而言,如果收入在香港应课税,但在香港以外地区也要缴纳基于营业额的税,则在计算该收入的应纳税额时,可以将已付的国外税款作为费用减免。因此,在香港经营业务时,一般不会有双重征税的问题。
尽管如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认为与香港贸易伙伴订立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是有好处的。通过明确划定协议协商各方的税收权利,协议将有助于投资者更准确地评估其经济活动产生的税收负担,并为海外投资者在香港投资提供额外的激励。同样,该协议安排也将提高香港公司在海外投资的兴趣。因此,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是建立避免双重课税的网络,以减少对香港居民和另一方居民双重征税的机会。
由于航空运输的国际性,航空公司比其他纳税人更容易受到双重征税。因此,香港的政策是在与香港民航合作伙伴签订的双边航空服务协议中,将对航空收入的双重征税减免包括在内。
航运收入是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香港已修订其法例,从1998年4月1日起包括对航运收入实行互惠税收减免的规定,使香港航运公司能够在拥有类似互惠税收减免法律的司法管辖区获得税收减免。同时,我们正在与没有互惠税收减免立法的司法管辖区和没有互惠税收减免立法但仍倾向于订立双边协议的
司法管辖区就航运收入进行双重税收减免谈判。此外,香港已订立涵盖航空运输和航运收入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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